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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11-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时间与条件

  (1)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先诉抗辩权在何时可以行使?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可见,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附随义务

  (2)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无附随义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除在法定时期具备相应条件外,是否还有附随义务,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对此无规定,而法国、日本等民法则有。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两项附随义务:①保证人应将主债务人的财产指示于债权人;②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付追索所必要的金额。日本民法典第455条规定了一项附随义务,即保证人必须证明主债务人有资力并且容易执行。中国《担保法》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对其行使先诉抗辩权没有规定任何附随义务,保证人可以径直行使。

  再保证与反保证

  (3)再保证与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下面分别述之。

  所谓再保证,又叫复保证或付保证,乃保证债务之保证也。因其非直接保证主债务,而是保证保证人之债务,故属于间接保证,而被保证之保证则称为正保证或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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