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保证人求偿权的事前行使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1-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求偿权的事前行使须有法定事由,对此,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第一,主债务受破产宣告而债权人未参加其财团的分配;第二,债权已到清偿期;第三,债务的清偿期不能确定,而其最长期也不能确定场合,自保证契约订立后,经过10年。《法国民法典》第2032条则规定了五种情形:第一,保证人被诉究清偿;第二,债务人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第三,债务人负担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第四,债务因约定的期限到期应清偿时;第五,主债务未规定清偿期而经过10年,但主债务在特定时期以前依其性质不得消灭者(如:监护的义务)不在此限。

  依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保证人事前行使求偿权的法定事由是:

  A.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因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将请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已被产,其破产财产己分配完毕,保证人无法实现求偿权。所以,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债权人又未申报破产债权时,法律特许保证人事前行使求偿权,以其承担的保证债务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B.求偿权的事前行使只限于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而为保证的情况。未受保证人委托而为保证人的,不享有求偿权的事前行使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