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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Y贪污犯罪二审辩护意见(中部) 辽宁沈阳律师王守志
发布日期:2010-07-28    作者:110网律师

辽宁沈阳律师王守志13940001861 (接上部) ㈤辽宁ZS会计司法鉴定所(2007)001号司法鉴定报告及T市审计局审计建议书T审投建字(2003)2号只能证明记帐存在差错,不能证明差帐的动机及目的,且有失客观公正,不能证明二人合谋贪污。 ⑴鉴定报告主观臆断,有失中介机构的独立客观性。认定会计出纳“共同故意、合谋作假帐,套取现金”,依靠的是主观上的分析判断,“会计记会计帐,出纳记出纳帐,两个人不沟通不能同样记错;如果两个人同时记错,则两个人必然合谋故意作假帐”,并没有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形。是否合谋,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不是中介机构所能解决的问题,中介机构擅自认定,明显越位。
⑵我们在申请贵院重新鉴定时,重新鉴定依据的原始会计资料系贵院凭职权向张Y所在单位调取,但是,该单位却未能提供2003年1-7月份现金日记帐,该现金日记帐的去向不得而知。而原辽宁ZS会计司法鉴定所(2007)1号报告却包含了2003年1-7月的内容,对张Y单位不能提供现金日记帐以及对原报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我们提出强烈质疑!我们不知道,辽宁ZS会计司法鉴定所在出具(2007)1号报告时是否查阅了这段时间的现金日记帐,如果查阅了,为什么这次鉴定却不能提供?如果原报告并没有查阅2003年1-7月的现金日记帐,那么,原报告结论为什么却截止到2003年7月份?! 
㈥辽宁ZH会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较为客观公正,结论明确认定,依据现有会计资料,尚不能认定会计有套取现金进行贪污的事实。
1.关于多记现金支出的数字是否准确问题。
重新鉴定的结论认定,会计张Y的现金总帐共多记现金支出17笔,金额15,736.80元,而出纳员吕D现金日记帐共多记现金支出25笔,金额为87,786.80元。该数字能够说明:
⑴原报告认定二人“共同故意、合谋作假帐,套取现金85,787.69元”是错误的。
⑵张Y的现金总帐和吕D的现金日记帐同时多记现金支出共17笔,金额15,736.80元,集中发生在1998年8月至12月,正是张Y和吕D职务对调后不久的一段时间,结合前述证据,二人出现同步多记现金支出现象,是因为张Y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抄袭了吕D的帐目,张Y并没有做假帐套取现金进行贪污的故意。另外,吕D在2003年某区检察院侦查期间曾经供述过,1998年的17笔计15,736.80元是自己故意多记的,应当与张Y无关。如某区检察院刑事卷宗吕D挪用公款、贪污犯罪案件卷宗第二卷P14-16,2003年12月16日某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询问笔录,询问人赵Y,记录人李F,吕D对1998年的17笔明确供认每一笔均是自己“故意多记的”、“硬记的”、“故意在现金帐上多记的”。
⑶原报告中认定25笔中的其余8笔多记现金支出计72,050元为吕D个人在现金日记帐中多记,张Y在现金总帐中并没有多记,此款与张Y无关,不应当将吕D个人多记现金支出现象算到张Y的头上。
2.关于张Y更改会计帐目情况。
张Y于2000年10月对自己的现金总帐进行了更正。通过新的鉴定结论,能够认定张Y更改的帐目涉及的范围是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对1998年的帐目没有更改,对2000年10月以后的帐目更没有更改。而吕D对多记现金支出现象并没有更改。通过对张Y更改后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张Y更改后的丁字帐、记帐凭证汇总表、现金总帐与原始凭证汇总金额是完全相符的,这说明,张Y改帐的目的是为了平帐,将原来记错的地方更正过来,更改后的帐是正确的,更改后的总帐借贷双方是平衡的。
3.张Y现金总帐余额与吕D现金日记帐余额不符说明二人不存在合谋套取现金事实。通过新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1998年年末,会计现金总帐余额(张Y未改动)与出纳员的现金日记帐余额均为10,928.87元,二者一致;1999年年末,张Y更正后的现金总帐余额比吕D的现金日记帐余额多出40,538.32元;2000年年末,张Y更正后的现金总帐余额比吕D的现金日记帐多出100,578.32元;2001年张Y的现金总帐余额比吕D的现金日记帐余额多出88,471.20元;2002年年末,张Y的现金总帐余额比吕D的现金日记帐余额多79,468.20元。根据卷宗其他材料,到2003年7月,吕D已经累计多记现金支出达20余万元。以上现象说明,张Y多记现金支出现象的时间仅仅集中在1998年8月至12月,而吕D多记现金支出现象却是从1998年8月持续到2003年7月案发,二人多记现金现象并不是同步的。在2003年审计时发现吕D短缺现金正是通过张Y的现金总帐与吕D的现金日记帐比较后才发现的。
㈦辽宁省纪委监察厅、中共T市纪委检查委员会、T市监察局、T市房产局做出的对张Y申诉案件的处理意见(撤销原双开处分决定)对本案早已做出认定。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及T市纪委检查委员会、T市监察局对给予张Y双开处分决定,经审查后认定,原处分决定认定张Y“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造、改动帐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有四点,详见《通知》,认定张Y主观上没有改造、改动帐簿的动机和目的,也反映不出故意,客观上“变造、改动”的行为也不明显。此结论是客观公正的,司法机关不应当另行再次立案侦查。综观一审全部证据,本案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证据上仅仅增加了武S、孙W、冯G三人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报告,如上所述,这些新增加的证据存在 极大的主观倾向性,以现有的证据现是不能认定张Y与吕合谋做假帐套取公款挥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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