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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定罪免罚 辽宁 沈阳 刑辩 律师 王守志
发布日期:2010-07-28    作者:110网律师

辽宁沈阳刑辩律师王守志业务电话13940001861

2009年3月13日22时05分许,温某驾驶捷达牌小轿车沿天津市西青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北桥附近时,行人乔某某由北向南横穿公路,温某发现时乔已临近,造成温某车前部与乔接触,乔受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检验认定肇事车前照灯亮度及强度不足、右车灯左偏移不符合相关技术指标规定。公安机关认定温宇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王守志律师担任温某辩护律师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代理。在刑事辩护中,指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认定上的瑕疵及不足,积极促使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温宇定罪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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