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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Y贪污犯罪二审辩护意见(下部) 辽宁沈阳律师王守志
发布日期:2010-07-28    作者:110网律师


辽宁沈阳律师王守志 13940001861 (接中部)
二、从程序上讲,原审对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同一事实重新作出认定构成程序违法。
某区人民法院(2004)T某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早已经生效,其认定的关于吕D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与指控张Y构成贪污罪的事实属于同一事实。若想否定此判决的效力,必须通过再审程序(裁定再审本案,重审后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判决)才能实现;这不仅是一项法律常识,也是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尊严,是维护司法程序正义!另外,如果张Y真的与吕合谋使用公款,二人应当构成共同犯罪,在吕D已经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的前提下,也应当以相同的罪名认定张Y。原审法院对同一事件区别共同犯罪的不同当事人作出不同罪名的判决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不仅对张Y不公,也是对现代法治的亵渎和大不敬!!!
三、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情况,认定张Y构成贪污犯罪,存在下列问题:
1.认定张Y与吕合谋的证据不充分:张Y与吕何时何地如何共谋?谁先提出的?怎么提出的?谁能证明?在吕的指控与张Y的辩解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能否只相信吕D不相信张Y?
2.认定张Y与吕获取及挥霍贪污款的证据不充分:吕是出纳员,张Y不接触现金,这些现金是什么时间从什么帐户以什么手段套取的?是在合谋记假帐之前、之后还是之时套取的现金?分几次每次分多少钱?钱干什么了?如果说购物,赃物在哪里?
3.张Y现金总帐余额与吕D现金日记帐余额长期不符且差额逐渐拉大说明二人多记现金现象并不是同步的,二人不存在合谋。如果张Y真的想与吕合谋贪污,为何在1999年以后到2003年7月这么长时间内张Y的现金总帐余额与吕D的现金日记帐余额不相同,而是差额在逐年加大?为何张Y改帐吕D却不改帐,以达到现金余额相互一致?既然认定张Y与吕合谋做假帐套取公款,两个人的行为应当一致才对?!否则一对帐就发现错了!张Y明知帐目不平,如果想贪污,为何不往里塞假票据平帐?世上有如此明目张胆的合谋贪污吗?
4.吕D在1998年7月至2003年7月这段时间里共短缺现金16.7万元,即便扣除二人同步多记的15736.80元,其余的是吕D在1999年至2003年7月四年零七个月的期间里一个人贪污的!既然认定张Y与吕是合谋,为什么张Y在1999年至2003年7月这段时间里不再与吕合伙共谋,改由吕一个人单独贪污了呢?!这段时间该做何解释呢? 
5、如果张Y真的是与吕合谋贪污,慑于法律的威严,就不会在被审计发现后不愿意偿还短缺款,就不会在单位给处分,“合谋”犯吕D被判刑后到处申诉上访,在申诉上诉后,省纪检、市纪检、市房产局就不会撤销对申诉人的处分决定。相反,吕D如果没有贪污或挪用的话,为何一个人愿意归还?
6、既然一审法院认定张Y与吕合伙贪污,二人应当是共同犯罪,既然是共同犯罪,为何不给予认定,双方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7.如果说张Y有过失,只能是由于业务知识匮乏,工作责任心不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吕利用,抄袭了吕的帐目,导致帐目记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记错帐不能等同于贪污。 
综上所述,本案疑点重重,矛盾多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以这样的事实,这样的证据,这样的程序认定张Y构成犯罪,实在有违刑事诉讼法定罪量刑的大原则,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宣告:张Y无罪!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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