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东东,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索尔派乐航运有限公司(x.,LTD.)。
法定代表人x和x。
委托代理人余根荣,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成康,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索尔派乐航运有限公司(x.,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也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索尔派乐航运有限公司(x.,LTD.)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07.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153.85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洋X
审判员张雯
代理审判员杨帆
书记员陈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