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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城固县维多利亚商务酒店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殷彦军,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固县维多利亚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酒店董事长。

地址:城固县X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杨某军,系该酒店法律顾问。

案由: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城固县维多利亚商务酒店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支付拖欠上诉人的装修工程款10847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城固县维多利亚商务酒店支付杨某装修工程款6万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履行。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2010年10月28日签字)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计4200元由城固县维多利亚商务酒店负担。

审判长古洁

审判员邓民

审判员郭玉平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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