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殷彦军,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固县维多利亚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酒店董事长。
地址:城固县X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杨某军,系该酒店法律顾问。
案由: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城固县维多利亚商务酒店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支付拖欠上诉人的装修工程款10847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城固县维多利亚商务酒店支付杨某装修工程款6万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履行。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2010年10月28日签字)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计4200元由城固县维多利亚商务酒店负担。
审判长古洁
审判员邓民
审判员郭玉平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