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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越港装饰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银海房地产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越港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女,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银海房地产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银海酒店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陕西越港装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汉中市银海房地产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秦保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民、代理审判员房建军、书记员王雅泽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翟某、杨某、被告代理人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装饰装修被告承建的汉中银海国标大酒店工程,装修范围为室外、室内一至三层装修及四至七层客房装修,合同约定工期为5个月,自2008年6月10日开工,至2008年11月10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施工过程因种种原因原、被告产生纠纷,致使装修工程无法进行。导致工程停工。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67.6万元,已购材料款50万元,违约金148.6万元,共计666.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30万元,已支付原告175万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55万元。被告愿在2012年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15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185万元;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清全部余款。

二、税金部分按国家相关建筑税发票税率数计算,原、被告愿各承担一半。

三、以上工程款为税后被告应付款、税金经双方协商各承担一半,争议部分3万元待后期结算时为准。

四、原告工地内属于被告所有的库存物品原告自行处理。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前期工程全部终止。

本案受理58440元,决定减半收取29220元,应退一半29220元原告收到本调解书后具条在本院领取。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保新

审判员邓民

代理审判员房建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雅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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