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诉北京新奥三校文化传播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告北京新奥三校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高德写字楼X号。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北京新奥三校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三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与被告三校中心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参加了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培训班,于同年12月参加了三校名师过关学员庆功会。此前,原告撰写了《守望理想的空间》一文,并在此文基础上代表三校名师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员在会上作了发言。201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为商业宣传目的将原告《守望理想的空间》一文发表在被告网站//www.x.com/mscz/x.x,并在宣传册和广告牌上使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原告的文章;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支付原告损失赔偿金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三校中心辩称:我们网站上从未使用《守望理想的空间》一文,且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该文作者。即使我们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原告在签到表上签字也表示其同意我们使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张某某系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培训班学员,于2009年12月受被告邀请参加了三校名师过关学员庆功会,并在会上作了发言。会后,被告在其印制的宣传册上使用了张某某署名的部分发言。张某某称被告在其www.x.com网站、宣传册和广告牌上使用其作品,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本案之诉。庭审过程中,被告认可其系www.x.com网站的经营者,但以张某某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为由,否认其网站曾使用涉案作品。被告另否认曾在广告牌上使用张某某作品,张某某对此亦未举证。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三校名师过关学员庆功会签到表,签到表表头显著位置有“本人同意今日参加‘三校名师09过关学员庆功会’的所有与会录音、录像、照片、文字等各种资料均可用在三校名师学校的宣传中”字样,部分到场学员签字确认,其中包括张某某。庭审过程中,张某某对其签名真实性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宣传册;被告提交的签到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被告宣传册上涉案文章署名为张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其著作权归张某某享有。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张某某主张被告在网站和广告牌上使用其作品,未提交充足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依据证据规则对张某某主张的此项事实不予认定。

被告提交的学员签到表上方显著位置印有许可使用条款,张某某自愿选择在签名栏签字确认,表明上述条款符合其意思表示。张某某称签到表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交充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在宣传册上使用其发言内容经过了张某某许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蒋某

人民陪审员华静

人民陪审员朱晓珠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付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