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侯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0)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2月8日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豫x睾椭孕蹲跣祷咕鹘凶问蛹泛陕庇虮舷荒潦胫刑沸宦娼诓笨矗N低w望即直接通过路口,与经太行路由西向东驾驶豫焦x号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某(附载被害人陈桂兰)相撞,造成陈桂兰当场死亡,王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及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相吻合。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原审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以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上诉人侯某某上诉称: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即拨打110报警,应认定为自首;原判量刑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