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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范洪(宏)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吴旗县X乡X村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吴旗县X乡X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吴旗县X乡X村民,住(略)。

原审原告范洪(宏)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X乡X村民,住(略)。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白某某、王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09)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12月30日、上诉人白某某于2010年3月4日均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某某、王某甲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某某、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雷宏斌

审判员乔月霞

助理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马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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