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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甲与蔡某乙合伙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世和,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上诉人蔡某甲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赵正卫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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