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世和,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上诉人蔡某甲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赵正卫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