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9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代某某,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华、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及诉讼代某人陈民生,被告人孟某某及辩护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王某甲有暧昧关系,于2009年12月31日12时许,酒后持尖刀到新郑市郑港办事处陡沟村找王某甲理论,因王某没人,就用砖砸王某甲家大门。邻居张某某及其丈夫先后上前制止,孟某某与张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并厮打。孟某某持尖刀将张某某左侧背部捅伤,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肺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鉴定、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某某及辩护人辩解辩护称,被害人因孟某某敲邻居的门声响过大,与孟某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害人之夫王某乙先用脚踹后持木棍击打孟某某,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孟某某用刀捅人是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孟某某有自首意愿;孟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代某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发现其妻子王某某手机上有王某甲发来的暧昧短信,便怀疑其妻子与王某甲有暧昧关系,于次日12时许,酒后携带尖刀到新郑市郑港办事处陡沟村找王某甲理论,因王某甲家没人,就用砖砸王某甲家大门。王某甲的邻居被害人张某某上前制止,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张某某的丈夫王某乙见状,即先踹孟某某一脚,后又手持木棍参与厮打。孟某某遂掏出携带的尖刀将张某某左侧背部捅伤,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肺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孟某某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元,先期赔付x元,剩余x元在两年内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对被告人孟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关于本案的前因:被告人孟某某供述,曾听说王某甲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2009年12月30日晚上又发现其妻子手机上有王某甲发来的暧昧短信,便于次日携带尖刀骑摩托车去陡沟村找王某甲。其供述的上述相关情节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在卷佐证。
2.关于作案的过程: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其到王某甲家敲门没人开门,就用脚踢砖砸王某甲的大门,因为声音大,与王某邻居一女子发生争执,后该女子家出来一个男的,在门口拿了一个木棍,朝其身上跺了一脚,其就和该二人厮打在一起。那男的用木棍打其头部,其被打急了就拿出随身带的刀不让那俩人过来,那俩人不听还往其身边走,其就用刀捅着那个女的后腰处了。其供述的案发过程有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在卷佐证。
3.目击证人王某某证明,2009年12月31日中午,其饭后送客人时,听到张某某说一个中年男子“他家没人,你敲他的门干啥”。那名男子转身向张某某身边走,两人厮打在一块。张某某丈夫王某乙上前没有拉开,他们三人厮打在一块。等其送人回来看到张某某躺在地上,张某某流着血,身边放着一把刀,有30CM左右长,那名男子坐在张某某家南侧砖堆上,嘴里说着你们打110吧。后经王某发辨认照片,确认孟某某即是案发当日与张某某发生厮打的人。
4.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张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肺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该结论与被告人孟某某供述的作案手段、使用的凶器特征及致害部位相吻合。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木柄单刃尖刀刀刃上可疑斑迹经检验为人血,是张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356×1023;提取的尖刀照片经被告人孟某某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并于当庭确认。
5.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带领公安机关辨认了作案现场,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变压器箱正南x处血泊,经检验为人血,是张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356×1023。
6.证人王某某证明,2009年12月31日13时许,其听说姐夫孟某某在王某乙家门口打架了,就赶紧过去。到现场之后看见王某乙的媳妇在家门口躺着,身上盖着被子,其姐夫孟某某坐在王某乙家门口的砖堆上,其怕别人打他,就把他带到陡沟村一个废弃的房子里。
7.协议书、缴费票据、撤诉书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孟某某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元,先期赔付x元,剩余x元在两年内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对被告人孟某某谅解,并撤回对孟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刑事部分证据,由公诉机关举证,民事部分证据由被告人亲属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孟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因孟某某敲邻居的门声响过大,与孟某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害人之夫王某乙先用脚踹后持木棍击打孟某某,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因孟某某敲邻居的门声响过大,被害人上前制止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之夫王某乙先持械击打孟某某,对激化双方矛盾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尚不构成刑法上的过错,故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孟某某用刀捅人是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孟某某敲门声音过大的行为引发了双方互相厮打,并非被害方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不法侵害,孟某某持刀将人捅伤致死的行为不具有防卫因素,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孟某某有自首意愿的辩护理由,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妻弟怕孟某某被他人殴打将孟某某带至本村一废弃的房子里,孟某某亦系在该废弃的房子里一直没有离开直至被抓获,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虽然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但可以反映出孟某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故该辩护理由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孟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代某赔偿的辩护理由,经查,孟某某归案后即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代某赔偿,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对孟某某予以谅解,故该辩护理由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因敲被害人邻居的门声响过大,与前来制止的被害人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害人之夫先持木棍击打孟某某,被告人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击,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之夫的行为对激化双方矛盾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激情犯罪,孟某某事先无预谋,系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捅伤被害人致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亲属积极代某赔偿,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亦表示对被告人孟某某谅解,故可对孟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传芳
审判员张鹏飞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