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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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09年10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洪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受吴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冒充西平县X镇邵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邵建设,以需要疏通关系为名,骗取准备在西平县X镇邵庄居委会买地投资的被害人陈某某现金60万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对吴某某减轻处罚。

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受吴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冒充西平县X镇邵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邵建设,以帮助陈某某买地投资,需要疏通关系为名,骗取准备在西平县X镇邵庄居委会买地投资的被害人陈某某现金6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008年10月份,吴某对我说一个北京的老板想在西平搞房地产开发,让我冒充柏城镇邵庄居委会书记邵建设的名义,我表示同意,就给老板(陈某某)面谈说邵庄有地可以卖给他。后来,吴某找到我需要给领导送礼,让我给陈某某打电话,我就按吴某说的,给陈某某打了电话,听吴某说陈某某先后给吴某汇款60万元,吴某没有分给我一分钱。

2、同案人吴某的供述:经过介绍我认识了老家是二郎乡的,在北京搞工程的陈某某,我对陈某某说我是村里的干部,可以帮他弄二处宅子,一处需要x元,当天陈某某就给了我x元,我还领着陈某某到老水泥厂西侧一块地,对陈某某说这一块地将来给他,陈某某觉得那一块地是好地方,有五十来亩,想在那搞投资开发,并让我给他帮忙,我说跑地的事得找领导,得送点礼疏通关系,我就问陈某某要10万元,钱给我后,陈某某催我买地的事,并说想见见村里的书记,我就想着让俺叔吴某某先冒充邵建设书记,给陈某某见见面,我就给吴某某说了这事,让他证实一下邵庄村委的确有卖地一事,并说弄到钱给他的破房子扒掉盖成新房子,吴某某就同意了,之后的一天晚上,我开车拉着吴某某到水果市场附近的一个茶社,我给陈某某介绍吴某某就是邵庄村委的书记邵建设,吴某某也说现在搞开发,村里的地可以卖给陈某某一片地,后来陈某某一直催我,我说卖地的事县里卡的严,得找县里的领导花钱疏通,2000年八九月份,我以疏通关系为名三次共向陈某某要现金60万元,我用这钱花17万元买了一辆上海荣威轿车,陈某某一直催问我办地的事,我说过完国庆节就给证,后来陈某某报了警,我看事情败露了,就跑了。诈骗的钱有十多万,还别人钱了,剩余的挥霍了。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2008年8月份,吴某对我说可以在吴某二组搞到七八十亩地,让我投资开发。我和吴某签订了一份买地协议,后吴某以给领导送礼为名让我给他汇款,还带着邵庄村委的书记,在一茶社见面,书记说邵庄确有卖地之事,之后我多次给吴某和书记打电话,他们都说正在办着,并承诺10月1日前办好手续,我就信以为真,先后给吴某汇款60万元。后来知道书记是冒牌的,吴某二组也没有卖地的事实,我就报了案。

4、证人李××的证言:陈某某让我给一个帐号打过20万元现金,听陈某某说吴某诈骗他现金100多万元后逃跑了。

5、证人邵××的证言:邵庄居委会没有卖地的事实,付款凭证的印章是私自开印的。

6、证人吴××的证言:听陈某某说吴某正给他办卖地的事,并和村委书记见了面,陈某某给我说了一个村委书记的手机号码,我一看不是邵建设书记的,陈某某便说上当了。

7、证人吴××的证言:听说吴某诈骗陈某某现金100多万元,吴某在华景新城购买一座商品房,我知道这房子是吴某用骗来的钱买的,我就和韩伟到华景新城办了产权转移手续,把购房发票退还给陈某某了。

8、证人邵××的证言:证实票号x、x两张付款凭证票据是假的。

9、书证①: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西平县公安局扣押有陈某某持有的转帐凭条、付款凭证各两份;②: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凭条,证实陈某某、李全胜给吴某两次汇款40万元;③:付款凭证,证实吴某收到陈某某现金6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假冒邵庄村委书记邵建设的名义,伙同吴某诈骗他人钱财的证据确实、充分,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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