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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郑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某某与上诉人郑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闫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郑州市中心医院于2010年8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某某、郑州市中心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闫某某、上诉人郑州市中心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上诉人闫某某、郑州市中心医院各承担4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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