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被告钟某
被告张某
被告蒋某
第三人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钟某、张某、蒋某、第三人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7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7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徐晨
代理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唐凯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