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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云XX、XX公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云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公某,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路西段海联大厦八楼。

负责人李某甲,系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X公某职工。

原告梁某与被告云XX、XX公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告云XX、XX公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2007年1月26日约16时,被告云XX驾驶陕x号三轮车,沿华县X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反方向行使的原告驾驶的无牌港田汽油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某院,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华阴市公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云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积极配合原告治疗,并支付了所有的医某、护某、误工等费用,但是,由于原告被鉴定为六级伤某,第一被告无力承担因事故而造成原告六级伤某的赔偿金,现原告得知,第一被告曾在第二被告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农用拖拉机定额保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赔偿原告伤某赔偿金x元、鉴定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XX辩称,对于原告请求我没有任何意见,现我已向原告赔偿4万余元,目前再无能力进行赔偿。

被告XX公某辩称,事故发生于X年X月X日,我们保险公某对这起事故从来不知情,第一被告对此事也说不清,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经过我们公某一直不知道,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我公某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6日约16时,被告云XX驾驶陕x号三轮车,沿华县X街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使的梁某驾驶的无牌港田汽油三轮车相撞,致梁某受伤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梁某当日即被送往第四军医某学西京医某住院治疗,诊断为:①左胫腓骨开放骨折;②右锁骨骨折;③右足第一趾末节断伤;④头皮裂伤。2007年3月2日出院,出院后,医某建议继续抗炎、对症治疗,定期换药。2010年9月9日,华阴市公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云XX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后原告梁某与被告云XX经华阴市公某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被告云XX一次性支付原告医某某、护某某、伤某某等费用共计x元,车辆修理费1200元由云XX支付。2010年8月26日,原告梁某申请对其伤某情况进行鉴定,同年8月29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做出了六级伤某的鉴定结论。又查明,2006年12月11日,被告云XX曾向XX公某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单显示死亡伤某赔偿限额为x元。2011年11月17日,原告梁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XX公某赔偿其伤某x元,并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另查,原告的伤某鉴定费为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及华阴市公某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安交通大学法医某司法鉴定中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某责任强制保险单及第四军医某学西京医某住院病历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云XX驾驶三轮车与原告梁某驾驶的无牌港田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对此华阴市公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了责任事故认定书,对双方的责任已作出了认定,但因被告云XX与原告梁某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原告起诉时未要求被告云XX赔偿,故应尊重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对于原告请求被告XX公某赔偿原告的伤某赔偿金之请求,因被告云XX于2006年12月11日已在被告XX公某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保险单上关于死亡伤某赔偿限额已作出了约定,故被告XX公某应向原告给予赔偿。关于被告XX公某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受伤某一直在医某积极进行治疗,且华阴市公某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9月9日做出了事故认定书,原告之后才申请做出了伤某鉴定,故被告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某赔偿原告梁某伤某赔偿金x元,伤某鉴定费500元由被告XX公某承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云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靳华勇

代理审判员马晓明

代理审判员关晋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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