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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民初字第45号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某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该社客户经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系该社客户经理部经理助理。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某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后,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3月4日以被告方已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黄某勇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郭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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