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该社客户经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系该社客户经理部经理助理。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某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后,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3月4日以被告方已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黄某勇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