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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才岗,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原告蒋某某因与被告石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剑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参加的合议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蒋某某与石某自愿离婚;

二、石某自愿给付蒋某某经济帮助x元,此款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付清;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3月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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