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祝晓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7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甚至,2007年11月18日原告怀孕住院期间,被告也不曾到医院探望。2007年12月27日,原告生一女儿杨某牵,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与被告由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杨某牵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7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2007年12月27日,原告生女儿杨某牵,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且长期分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之女杨某牵,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被抚养人成长的角度考虑,仍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放弃对女儿抚养费的请求,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牵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祝晓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