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女,27岁。
被告郭××,男,27岁。
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莫××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自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2月9日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郭××,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将我打伤后不管不问,现在留下后遗症。2009年7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很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女,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仍有和好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莫××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自豪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