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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周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山市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镇埒西一广丰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会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告周某某,男,系温州市瓯海仙岩顺达锁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昒诚,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镖臣公司)诉被告高某、周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镖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玉、孙会君,被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昒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镖臣公司诉称,镖臣公司经李某德许可,享有第x昂ァs玛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及诉权。该商标于200衲没夜ぜ坦猩苷砉芾肿叹晟直ň裕乱蛳萍夜碳晟直┚耍己⒆嶙2啊ァs玛”二字是李某德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含义为坚硬耐磨,而且有光泽。200谀硷竟杆肫η蚬醴油白佑奘蔷托∈隽白ァ阺甭贰破闻笮源搜冢朐友⑹馈游妒磐阜偌虬脑愕婀迅梅冢鞴蟾谴谐妒磐胺ァ阺甭贰破呐У饣瓮笮阆婀聘E蟆灯挂>纬硬鞴馗牡婀钜瑁手鹱附偌虬T啊ァ阺甭贰破缗言咭芯嫌呓让投篮扔唬惚蠊严叻煺椭虾扇牵诠咚芯敌囊访破E堋闹⒉摺扛巯氖暗ゴs玛”锁具侵犯了镖臣公司的商标权,给镖臣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某、周某某:1、立即停止侵犯镖臣公司商标权的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3、赔偿因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x元。

原告镖臣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商标注册证公证文本;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公证文本;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李某德出具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该组证据证明李某德是第x昂ァ阺奥技瓮毙獭晟⒈嶙瞬罹评律淼尚翱骷访谌ㄊ冢硷竟硭邢坝ァs玛及图形”商标的使用权及诉权。

被告高某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告周某某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

第二组:1、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2、(2009)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3、(2009)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4、个体户基本注册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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