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海法商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上海汉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南方休闲广场商务大厦506-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环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晟隆大厦X楼C座。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诉称:申请人上海汉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称,2006年3月,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上海环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海上货运出口至比利时安特卫普港口的报关、订舱、出运业务。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假提单,导致申请人对其比利时客户违约,并遭致美元1。5万元索赔。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日后判决不能执行,申请人于200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266元或等值美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汉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266元或等值美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环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
三、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徐国凤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