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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靳某某、王某某,河南禹曦(略)事务所(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因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公诉人要求补充侦查并建议法庭对本案延期审理。2010年11月10日,公诉人建议法庭恢复审理,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靳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

1、2007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时任禹州市电业管理局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调换电表及收费少开票的手段,将收取辖区禹州市众鑫织物厂交纳的18万元电费中的8万元非法据为已有。

2、2008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时任禹州市电业管理局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收费不开票的手段,将辖区禹州市佳美陶瓷有限公司补交的拖欠电费10万元非法据为已有。

3、2007年上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时任禹州市电业管理局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辖区X村民刘松个人所安装的变压器因电表故障未显示到电表上的差额电费,总计3.5万元不开票、不上交,非法据为已有。

4、2009年唬姹烁匀φ毡美庇问砣萦兄缡档芤砉掷窬暽¦绻に某暗裰阄眨∈饺袂暽W镇遂红瓷厂厂长赵某红因电表故障补交的电费1万元,不开票、不上交,非法据为已有。

(二)受贿

1、2009年唬姹烁匀φ毡美庇问砣萦兄缡档芤砉掷窬暽¦绻に某暗裰阄伲杓窠暽W镇镇区改造的名义,要求辖区禹州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本不应由该公司支付的一段专用线路的改造费用,索取该公司董事长侯xx所送的好处费3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2、2009年8、菰唬姹烁匀φ毡美庇问砣萦兄缡档芤砉掷窬暽W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以辖区禹州市大龙山矿业有限公司私自增容需要罚款为由,收受该公司矿长侯天保为免交罚款所送的好处费3万元,非法据为已有。

3、2010年唬姹烁匀φ毡美庇问砣萦兄缡档芤砉掷窬暽W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辖区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后勤矿长白德水为求关照以过节名义所送的好处费2万元;2010年4月,再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白德水为求在缓交电费方面给予关照所送的好处费1万元;两次共计收受白德水3万元,非法据为已有。

4、2007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时任禹州市电业管理局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红军为求供电所尽快把该公司正在施工的工地上方的高压线路迁走所送的好处费5000元,非法据为已有。

5、2007年5、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时任禹州市电业管理局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卫生局变压器安装及线路架设工程的承包人肖曜利为求工程顺利通过验收所送的好处费5000元,非法据为已有。

6、2009年唬姹烁匀φ毡美庇问砣萦兄缡档芤砉掷窬暽W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本局退休职工温长林推销其所经营的IC卡计量箱和控制器,收受温长林所送的好处费5000元,非法据为已有。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受贿犯罪不应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将禹州市大龙山矿业有限公司交来的三万元钱交给会计石全定后该款已上缴禹州市电力工业公司,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误;2、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已全部退缴,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

1、2007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电业管理局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调换电表及收费少开票的手段,将收取辖区禹州市众鑫织物厂交纳的18万元电费中的8万元非法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海xx、李xx、张xx、张xx等人证言、梁北供电所收费凭条、赵某某的银行存款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8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电业管理局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收费不开票的手段,将辖区禹州市佳美陶瓷有限公司补交的拖欠电费10万元非法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x、许xx、张xx等人证言、禹州市佳美陶瓷有限公司用电清单和明细账表、支出凭证、赵某某的银行存款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07年上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电业管理局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辖区X村民刘松个人所安装的变压器因电表故障未显示到电表上的差额电费,总计3.5万元不开票、不上交,非法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证言、赵xx的银行存款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09年唬姹烁匀φ毡美S蔚砣萦兄缡档芤砉掷窬暽¦绻に某暗裰阄眨∈饺袂暽W镇遂红瓷厂厂长赵某红因电表故障补交的电费1万元,不开票、不上交,非法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xx、石xx证言、赵某某的银行存款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受贿

1、2010年唬姹烁匀φ毡美S蔚砣萦兄缡档芤砉掷窬暽W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辖区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后勤矿长白德水为求关照以过节名义所送的好处费2万元;2010年4月,再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白德水为求在缓交电费方面给予关照所送的好处费1万元;两次共计收受白德水3万元,非法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白xx证言、赵某某的银行存款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7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电业管理局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红军为求供电所尽快把该公司正在施工的工地上方的高压线路迁走所送的好处费5000元,非法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xx、张xx证言、赵某某的银行存款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07年5、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电业管理局梁北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卫生局变压器安装及线路架设工程的承包人肖曜利为求工程顺利通过验收所送的好处费5000元,非法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xx证言、赵某某的银行存款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09年唬姹烁匀φ毡美S蔚砣萦兄缡档芤砉掷窬暽W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本局退休职工温长林推销其所经营的IC卡计量箱和控制器,收受温长林所送的好处费5000元,非法据为已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温xx证言、赵某某的银行存款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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