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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浚县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李某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浚县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某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某甲上诉称:1、浚县X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原告起诉的证据进行管辖权开庭听证,程序违法;2、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李某甲住所地海阳市法院管辖;3、原告起诉的证据是自己伪造的,李某甲从来没有借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款。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阳市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X号)规定:…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为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浚县X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又未约定,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文涛

审判员贾敬科

代理审判员苗国庆

二О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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