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系原告之母)。
被告陈某丁(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系原告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乙法定代理人黄某丙以起诉条件尚不成熟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蒋启良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