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六矿。
负责人:耿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六矿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禹煤电公司六矿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平禹煤电公司六矿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六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