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6元,保全费人民币601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