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57岁,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5年6月,被告卢某某因买车借我现金x元,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还。2009年5月13日,我找被告要钱,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张,保证到12月31日还债,如不还清,情愿用房子抵押。现被告至今未还,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及时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2005年6月—2009年12月,月息8.5‰)x元,共计x元。
被告卢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某某原借原告张某某x元,2009年5月13日,在被告处,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今欠张某某现金x元,到十二月三十一日还清,如还不清,愿用房子抵押。卢某某,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负偿还责任,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偿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x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红卫
审判员张世民
审判员王永同
二0一0年七月十九号
书记员张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