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X,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凌区X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史X,该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与被告杨凌区X管理所行政登记一案中,杨凌示范区X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凌X食品有限公司、席某、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所诉情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