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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河南奥天琪服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奥天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X路东段某侧(世纪花苑东)。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奥天琪服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董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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