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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武某某因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0年5月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取名武××。200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据传已与他人同居生育了子女。现被告一直住其娘家不归,婚生女武××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武××由其抚养。

被告魏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0年3月28日梨林镇X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已分居10年,已无感情;2、2010年3月31日济源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久,村镇两级调解委员会难以协调;3、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199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1995年11月22日婚生一女,取名武××。之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0年秋季,双方因被告生活作风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婚生女儿武××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从而影响夫妻感情,2000年秋季,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近十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婚姻关系存续与否持漠然态度,经法庭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自2000年外出后,对婚生女儿武××未尽到照顾和抚养义务,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庭审中经征求武××本人的意见后,其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故原、被告婚生女武××暂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武××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楠楠

审判员原小波

人民陪审员黄某萍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韩华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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