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
被告郭某某,男,27岁。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由于婚前对被告缺某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吵骂,特别是被告外出6年,也没有与我有任何联系,更没有给我母子一分钱。我和被告分居6年,被告6年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又不履行孩子的抚养义务,使我感到绝望,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我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我暂时放弃。我在被告家的财产我放弃。
被告缺某,未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7月14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郭某,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05年6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07年1月份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08年1月起诉离婚。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抚养费暂时放弃,不让被告承担,在被告家的财产放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外出6年,至今没有音信,被告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也没有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于2008年要求离婚,撤诉后,原告再次起诉本院,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郭某由原告孙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三、原告孙某某在被告郭某某家财产,孙某某放弃,归被告郭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连军
审判员:刘庆山
代审判员:刘效涛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尹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