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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辛某某诉关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文某某,女,生于1969年10月。

上诉人辛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

被上诉人关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汉族,住(略)。

上诉人文某某、辛某某与被上诉人关某某为债权纠纷一案,文某某、辛某某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文某某及文某某与辛某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董立三,被上诉人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韩德金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辛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文某某。

审判长王玉建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刘洪海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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