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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董事长。

原告××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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