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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宰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宰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5元,已由宰某某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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