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某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曹某诉被告某民政局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汉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曹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施德昌
书记员高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