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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某民政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某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曹某诉被告某民政局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汉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曹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施德昌

书记员高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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