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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

法定代表人姚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沈丽平

代理审判员邱超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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