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货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货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货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500元,该款于2010年7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