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又名张某钟),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日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来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