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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获嘉县新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聂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禄野,新乡市卫滨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获嘉县新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世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国庆,新乡市牧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获嘉县新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聂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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