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黎出庭支持公诉,员海市逢3期徒刑三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按照与吸毒人员史某的约定,携带毒品至本市X路X号曹家渡花鸟市场内,以每克毒品人民币230元的价格成交毒品。史某先支付了毒资人民币1100元,并商定剩余毒资人民币1200元以后支付,被告人陈某交付了毒品8.61克,随后两人被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送检的8.61克白色碎块及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毒资、辨认作案地点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毒资,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赋/p>

审判员朱慧芬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王洁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