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邱某,。
被告宜章县某厂。
负责人李某乙,该厂厂长。
被告文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宜章县某厂、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2年7月2日以其与被告宜章县某厂、文某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章县某厂、文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宜章县某厂、文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