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男。
被告钟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7月9日以其与被告钟某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廖拾金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