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任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朱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在荥阳市X镇樊河菜市场处卖菜,因被害人任某某没有收购被告人郑某的菜,被告人郑某便用拳头将被害人任某某的鼻子打伤。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的鼻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2年2月1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
审判员张焱南
审判员杨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