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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松鼎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民三终字第04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X路北段南坊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某某,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厉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松鼎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吕一号桥北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铝业公司)因与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兴发公司)、南通松鼎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铝业公司以其与广东兴发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铝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铝业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5元,由山东铝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吕娜

代理审判员袁滔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施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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