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辛某甲诉西安市X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被告西安市X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辛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辛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系原告辛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法某顾问,住(略)。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

负责人谭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民委员会。

法某代表人田某,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某甲与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腰张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某代理审判员亓锦适用简易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甲委托代理人辛某乙、程某、被告腰张组及被告腰张村委会委托代理人胡大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某甲诉称,原告辛某甲原系被告腰张组村民,2004年大学毕业后一直未分配。2011年被告腰张组在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x元时,仅向原告辛某甲给付了3400元,故诉至法某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土地补偿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腰张组辩称,对于未分配的大学生,被告腰张组采取户籍迁回原村组的进行分配,因原告辛某甲不符合上述条件,故应驳回原告辛某甲的起诉。

被告腰张村委会辩称,对于未分配的大学生,被告腰张组采取户籍迁回原村组的进行分配,因原告辛某甲不符合上述条件,故应驳回原告辛某甲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辛某甲原系被告腰张组的村民,2004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某院(现更名为西北政法某学)。嗣后,原告辛某甲曾于2006年至2008年8月在西安龙邦礼品公司工作。辞职返回阎良后,又一直在旅游公司工作。2007年1月8日,原告辛某甲与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民合村X村民张建登记结婚,婚后一直随其夫生活。因土地被征用,被告腰张组于2011年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x元,其中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及毕业未分配的,按本组村民待遇分配(出具相关毕业未分配证明)。上述款项仅向原告辛某甲给付3400元。2011年7月11日原告辛某甲诉至本院,主张二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庭审中,二被告坚持认为原告辛某甲不符合分配政策,不应参与分配,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腰张村航空产业基地征地款分配方案、西安市X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结婚登记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农村X村民集体所有,因土地被征用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村X村规民约以及村X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某、法某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某产权利的内容。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回到原籍生产生活的,应享有收益分配权;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X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本案中,被告腰张组在制订征地款分配方案中虽列有关于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及毕业未分配的按本组村民待遇分配的规定,但原告辛某甲自2004年7月大学毕业后,先后在西安龙邦礼品公司、旅游公司工作;且原告辛某甲在分配时已与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民合村X村民张建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两年有余,据此被告腰张组根据实际情况向其给付3400的土地补偿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辛某甲要求被告腰张村X组给付下余x元土地补偿款的请求,于法某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某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某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辛某甲要求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款x元的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某。

代理审判员亓锦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素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