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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华,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文龙,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东,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支付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6月27日前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审判长王泳雷

审判员江禾

代理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唐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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