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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甲与被告王某某、孔某乙、孔某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甲,男,汉族,48岁。

委托代理人唐金华、李某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79岁。

被告孔某乙,女,汉族,58岁。

被告孔某丙,女,汉族,46岁。

原告孔某甲诉被告王某某、孔某乙、孔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孔某丙姓名错误,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卫国

代理审判员陈昌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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