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甲,男,汉族,48岁。
委托代理人唐金华、李某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79岁。
被告孔某乙,女,汉族,58岁。
被告孔某丙,女,汉族,46岁。
原告孔某甲诉被告王某某、孔某乙、孔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孔某丙姓名错误,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卫国
代理审判员陈昌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