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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原审判决为宋某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延津县农业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明强,延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盛云,辉县市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孔凡强

审判员王大鹏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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